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救字第18號債 權 人 林秋沂 住○○市○○區○○街000號3樓債 務 人 范聖楷 住○○市○鎮區○○街0巷00弄00○0號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執行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執行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執行費者,執行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執行救助,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規定自明。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業據債權人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壢小字第252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之財產,並由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07132號執行事件受理中,是債權人顯非無勝訴之望。又債權人已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是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救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翔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