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49號聲請人即債 黃孝均即黃聖傑務 人 住○○市○○區○○○路00巷0號0樓 之0代 理 人 胡宗典律師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送達代收人 陳雅玲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送達代收人 黃怡玲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送達代收人 蔡建良債 權 人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送達代收人 王春暖(分機:3087)債 權 人 (劣後)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住○○市○○區○○路0段000號2樓送達代收人 王皓正(分機:402)
住同上債 權 人 (劣後)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
住○○市○○區○○路0段000號送達代收人 林廷翰 住同上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住○○市○○區○○路0段000號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小姐(分機:6692
)、姜小姐(臺北業務組)住○○市○○區○○路00○0號債 權 人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住○○市○○區○○路000號5樓法定代理人 劉瑞麟 住同上送達代收人 陳建利(分機:6460)
住同上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5年8月20日所為之裁定,更生清償分配表清償比例應更正如下表。
附件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單位: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 一、清償期數及清償金額: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以每個月為1期,分6年共72期清償,每期清償1,501元。 二、清償方法: ㈠債務人應於每月10日(遇假日則順延至非假日),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之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㈡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遵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非屬金融機構之債權人,仍由債務人自行繳付款項。 ㈢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貳、更生清償分配表」所示。 三、無擔保債務總金額:533,215元。 四、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108,072元。 五、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20.27%。 六、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七、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元) 債權比例(百分比)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元) 1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1,797 54.72 821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3,833 25.1 377 3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87,469 16.4 246 4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115 0.02 1 5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20,001 3.76 56 合計 533,215元 100(%) 1,501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