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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聲請人即債 高其彬務 人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代 理 人 賴怡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送達代收人 黃怡玲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喬湘秦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送達代收人 林煥洲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代 理 人 陳渝淇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優先)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債 權 人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送達代收人 張元平債 權 人 李粉勝債 權 人 林家達債 權 人 許志宏債 權 人 吳信雄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送達代收人 蕭梅芳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送達代收人 枋政緯債 權 人 張峻德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代 理 人 曹甄秝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12號裁定自民國114年1月15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另查本件債務人所有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解約金共新台幣538,879元,於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6日予以公告在案,茲已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本院公告、桃園市龍潭區公所函及發款通知函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又債務人於國泰人壽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金依保險法第123條之1及第129條之1之規定,屬於不得強制執行之標的,應將之排除於清算財團之外,另債務人之存款無清算價值,債務人之不動產已非其所有,併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裁判案由:清算
裁判日期: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