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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1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3號聲請人即債 蔡明華務 人代 理 人 蔡佩儒律師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送達代收人 林藝玲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送達代收人 許銘寶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代 理 人 黃勝豐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代 理 人 邱志承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送達代收人 喬湘秦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送達代收人 廖宏健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送達代收人 張智賢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送達代收人 林煥洲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送達代收人 徐月芬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送達代收人 邱語沁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送達代收人 許銘寶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受讓:立新資產管理公

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代 理 人 鍾文瑞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送達代收人 李建昌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代 理 人 張博韋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Tseng, Hui-Wen送達代收人 李建昌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住同上代 理 人 李咨儀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02號裁定自民國114年10月30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依債務人提出之資產表及本院職權查得之財稅資料顯示,債務人現已無財產之存在。故認定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

三、綜上所述,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於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裁判案由:清算
裁判日期: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