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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6號聲請人即債 高玉蘭即羅玉蘭務 人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代 理 人 黃勝豐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03號裁定自民國114年11月6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另查本件債務人所有之車輛、存款、元大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解約金共新台幣181,513元,於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9日予以公告在案,茲已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本院公告、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函及發款通知函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又債務人除上開財產外已無其他財產,併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裁判案由:清算
裁判日期:2026-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