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2號聲請人即債 胡素珠務 人代 理 人 劉宗源律師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送達代收人 李境軒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代 理 人 鄭宜昀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喬湘秦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送達代收人 孫碧珠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Ng Wai Hung Andrew代 理 人 陳正欽送達代收人 曾慶富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代 理 人 姜心雅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15號裁定自民國114年12月9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另查本件債務人所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解約金共新台幣201,245元,於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5日予以公告在案,茲已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本院公告、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函及發款通知函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又債務人除上開財產外已無其他財產,併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