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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3號債 務 人 吳任航代 理 人 李宏文律師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Ng Wai Hung Andrew代 理 人 陳正欽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代 理 人 陳柏均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代 理 人 鍾文瑞、陳奕均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

(交通事件裁決中心)住○○市○○區○○路00號3樓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並無其他財產而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此情業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30號、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36號民事裁定審認,並有債務人最新財產清單以為佐證。是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9日使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是否裁定終止、或是否尚有其他清算財團之財產等事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債權人在合法收受送達後均無反對或提出具體財產存否之陳述,是依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之規定,應裁定終止清算。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

裁判案由:清算
裁判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