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1號聲請人即債 洪美滿務 人代 理 人 張琇惠律師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送達代收人 蔡政宏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代 理 人 鄭宜昀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送達代收人 李賢慧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代 理 人 郭偉成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送達代收人 馮景憶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送達代收人 蘇訓儀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代 理 人 黃勝豐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代 理 人 張簡旭文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代 理 人 陳正欽送達代收人 梁鐵軍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送達代收人 陳映均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送達代收人 李佳錡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送達代收人 李建昌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送達代收人 柯柏實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送達代收人 李步雲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法定代理人 李建昌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代 理 人 賴怡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17號裁定自民國114年7月31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依債務人提出之資產表及本院職權查得之財稅資料顯示,債務人無財產或商業保險之保單價值。
三、綜上所述,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於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