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5號聲請人即債 邱素芬務 人代 理 人 張裕芷律師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送達代收人 蔡智明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送達代收人 陳瑩穎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送達代收人 廖宏健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代 理 人 陳正欽送達代收人 李知行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送達代收人 陳世雄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代 理 人 黃勝豐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送達代收人 李建昌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送達代收人 陳信華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送達代收人 曾鈺婷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代 理 人 李咨儀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26號裁定自民國114年3月31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名下之不動產現為公同共有狀態,考量訴訟與變價成本,並參酌該清算財團之價值(除積極價值外,尚須考量出賣後所產生之土地增值稅與地價稅等)、減價拍賣次數,將此部分列為不易變價之財產(不動產座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303地號、新北市○○區○○段○0000號土地),此有債務人114年11月14日陳報狀與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稽。
三、綜上所述,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於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