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7號債 務 人 毛雅琪代 理 人 李典穎律師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代 理 人 陳正欽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代 理 人 李君洋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債 權 人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桃園市○○區○○路00號7~8樓法定代理人 林文閔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邱蓮娣住同上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0樓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建昌住○○市○○區○○路0段00號21樓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並無其他財產而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使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是否裁定終止、或是否尚有其他清算財團之財產等事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債權人在合法收受送達後均無反對或提出具體財產存否之陳述,是依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之規定,應裁定終止清算。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