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陳汶鈴即陳雪芬代 理 人 李宏文律師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代 理 人 蘇稜詔代 理 人 謝沛穎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代 理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代 理 人 林政杰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代 理 人 陳正欽上列當事人間許可追加分配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追加分配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2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且該清算程序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在案。嗣因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報對債務人實已無債權,並退還分配款新臺幣(下同)52,670元,是可認債務人名下尚有可供重新分配之款項,此經本院113年12月20日以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24號裁定就該款項許可追加分配,此有前開裁定附卷可憑。
三、本件追加分配之財產經債務人自行將前開款項全數解繳到院,本院認本件事件單純而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經公告並分配完結在案,有分配表及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追加分配程序即已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