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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聲字第1號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住同上代 理 人 黃秋田律師

陳冠華律師債 務 人 朱興龍 住新竹縣○○鎮○○里○○○00號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負擔執行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7,035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0319號執行完畢,依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項之規定,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

二、經本院核閱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0319號強制執行卷宗及債權人所提出之費用單據後,債務人應負擔如附表所示之執行必要費用。從而,債務人就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0319號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附執行費用計算書:

附表 編號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元) 備 註 一 執行費 17,035元 二 民國113年7月4日大溪地政事務所測量費 5,000元 三 民國113年9月12日拆除費用 35,000元 合計 57,035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案由:確定執行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