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41945號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筑喻即楊紫瓊即楊紫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就門牌號碼桃園市○○區○○00○0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執行法院如發見債務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17條定有明文。又債權人查報之財產是否確屬債務人之財產,執行機關僅能就財產上之外觀認定。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門牌號碼桃園市○○區○○00○0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惟經本院函查該建物之稅籍登記資料,並經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溪分局114年2月9日桃稅溪字第1148418661號函覆債務人於114年9月9日將系爭建物贈與移轉第三人,現非稅籍登記所有人。職是,系爭建物之之財產外觀尚難認為債務人之財產,依上開說明,債權人對該系爭建物聲請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