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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476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47644號聲請人 即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相對人 即債 務 人 葉永吉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持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葉永吉聲請強制執行,其未補繳稅務資料查詢費用、債務人對新屋郵局即渣打商銀新屋分行有存款債權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5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執行費及提出存款債權之釋明,聲請人於114年12月9日收受通知,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執行處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6-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