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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506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50697號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債 務 人 陳永華即黃永華即黃金華債 務 人 陳國榮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等之勞健保及郵局資料,並聲請執行債務人陳國榮於第三人國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強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及瑞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津債權等各項勞務報酬,惟依債務人陳國榮勞保資料查詢表可知其已於國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退保,其餘第三人分別位於臺北市大同區及新北市汐止區,此有債權人聲請狀及債務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乙紙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