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507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50710號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債 務 人 呂緗怡即呂湘怡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變價分割共有物之執行,非屬金錢債權之執行程序,故一般金錢債權人不得聲明參與分配或聲請併案執行,僅得於債務人分得變價分割之價金,就其價金聲請強制執行。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之桃園市大園區大園段250地號及同地段1192建號不動產,並請求併入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6523號強制執行案件執行,惟查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6523號乃係變價分割遺產事件,非屬金錢債權之執行程序,一般金錢債權人不得聲明參與分配或聲請併案執行,是債權人業無法就該不動產再聲請查封拍賣或併案執行,本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又債權人得於本件駁回後,另案聲請執行債務人因上開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可分得之價金,併此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