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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514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51464號債 權 人 陳奕筑債 務 人 李金旺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臺北分監之勞作金債權,惟查該第三人位於新北市板橋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