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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521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52132號債 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債 務 人 戴啓安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之勞作金等債權,及對於第三人瑞毅人資有限公司、和毅人資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債務人現正於新竹監獄羈押中,非桃園監獄,此有本院調取債務人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準此,依上開規定,本件宜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