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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535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53541號債 權 人 東元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如茵債 務 人 林琨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林琨淙目前並無任何所得財產,請求本院查詢債務人勞保、健保等資料,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惟債務人之住所係在新北市三重區,非在本院轄區,此有債務人之戶籍資料在卷可參,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