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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544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54461號聲請人 即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相對人 即債 務 人 吳光明

張碧芬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如就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並聲請調查相對人之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開戶資料及相對人之所得資料,故於聲請強制執行時,相對人有無可供執行之財產及其所在地即屬不明。又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臺南市歸仁區、臺北市中正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