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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566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56615號債 權 人 余桂真債 務 人 鄧宇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鄧宇倫所有對第三人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之勞作金及保管金債權,惟經本院查詢在監在押資料,債務人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執行中,是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東縣東河鄉。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