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7131號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00號8樓
送達代收人 劉德明住同上債 務 人 黃庭涓即黃慧玲
住○○市○○區○○里0鄰○○街00號十一樓之3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後為強制執行,此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高雄市三民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