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00761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11
7號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世民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債 務 人 張耿碩 住桃園縣○○市○○路000巷00弄00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張耿碩所有對第三人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務部處之股票及股利債權,惟查該第三人為自辦股票事務處係設於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五段609巷10之11號1樓,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