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01386號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債 務 人 許淳詞即許怡貞即許磚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就附表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如附表之不動產,因標的物現為公同共有,未經分割尚無從進行拍賣,致不動產執行程序不能進行,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9日命其應於文到20日內提出代位分割遺產訴訟之證明,該命令已於114年8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本院再於115年1月14日命其於文到20日內為之,該命令於115年1月20日送達,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是故,本件因債權人未為一定必要之行為,致不動產執行程序不能進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附表:
114年司執字101386號 財產所有人:許淳詞即許怡貞即許磚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新屋區 新生 762 36 公同共有1分之1 備考 2 桃園市 新屋區 新生 137 71 公同共有1分之1 備考 3 桃園市 新屋區 新生 195 23 公同共有1分之1 備考 4 桃園市 新屋區 新生 582 0 公同共有1分之1 備考 (本宗土地重測界址糾紛未解決重測前面積0.0065公頃) 5 桃園市 新屋區 新生 1279 72 公同共有2240分之1849 備考 6 桃園市 新屋區 新生 1476 30.15 公同共有1分之1 備考 7 桃園市 新屋區 新屋 新屋 145-82 15 公同共有1分之1 備考 (本筆土地尚有重測界址糾紛未決;依地籍圖計算之面積與登記簿面積不符,尚在處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