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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014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01443號債 權 人 陳秀卿即廖學杉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號5樓債 權 人 廖柏祺即廖學杉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號5樓債 權 人 廖芳儀即廖學杉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號5樓送達代收人 莊佳霖住○○市○○區○○○街00號5樓債 務 人 張淑秋 住苗栗縣○○鎮○○000○0號債 務 人 簡振芳 住○○市○○區○○○街00號2樓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苗栗縣、新北市鶯歌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債)
裁判日期:2025-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