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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034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03452號債 權 人 桃園市私立龍祥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法定代理人 賴庭槐債 務 人 朱苡禎即朱月霞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費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屬執行標的不明之情形。而債務人朱苡禎即朱月霞之住所係設於新北市蘆洲區,此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裁判日期:202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