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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043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04310號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26

、27樓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洪敬傑住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二段182巷3弄33

號2樓債 務 人 黃少筠即黃瑞娟

住○○市○○區○○街0巷00○0號3樓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因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向本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新北市板橋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裁判日期:2025-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