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058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05857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一樓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柯美如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萬吉即張鄭蜂之繼承人(歿)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對張萬吉即張鄭蜂之繼承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於民國111年8月20日死亡,有卷附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從而,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債)
裁判日期:2025-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