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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082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08296號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205、207

、209號1樓及203、207號2樓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楊雯雅住○○市○○區○○○路0號3樓債 務 人 謝春權 住新竹縣○○鄉○○村○○00○0號臨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投保保險契約資料,並就查詢結果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住所址係新竹縣,有卷債務人戶役政資料乙紙在卷可憑,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帳款
裁判日期:2025-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