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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104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10471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趙當來即趙秋梅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又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於聲請狀上記載債務人為「趙當來即趙秋梅」,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惟債權人提出之執行名義即本院97年度司執字第63504號債權憑證所載債務人為「趙源楠」,另有鉛筆註記「Z000000000」,經本院以身分證統一編號查詢戶籍資料,「Z000000000」為「趙秋梅」、「Z000000000」為「趙當來(原名趙源楠」,則債權人聲請執行之債務人究竟為「趙秋梅」或是「趙當來(原名趙源楠)」則有疑義。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執行命令已於民國114年9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翔雲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債)
裁判日期:202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