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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106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10660號債 權 人 黃舒琦 住○○市○○區○○街000號8樓債 務 人 葉雯娟 住籍設桃園○○○○○○○○○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如就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調債務人之銀行存款,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中市西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應由本院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5-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