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14993號聲請人 即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相對人 即債 務 人 林月芳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如就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相對人對第三人穩潔實業有限公司之新薪資,並聲請調查相對人之人身保險。因聲請人已具體指明執行之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第三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第三人係設於臺北市松山區,非在本院轄區,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人雖亦請相對人對第三人葡眾企業有限公司之薪資,然此為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8608號已發移轉命令之重複聲請,本件自不予執行,附此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