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15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15109號債 權 人 鄭建居 住基隆市安樂區基金一路135巷21弄59

號2樓債 務 人 碩晟建設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

之4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張馨文 住○○市○○區○○路○段000號2樓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件執行,惟債務人營業所係在臺北市中正區,有債務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債)
裁判日期:2025-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