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16712號債 權 人 蔣德銘 住○○市○○區○○街00巷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蘇琮倫住○○市○○區○○路0○0號債 務 人 楊文旭 住○○市○鎮區○○路00巷0號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勞作金債權,惟債務人目前於法務部○○○○○○○服刑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附卷可參,該第三人即本件應執行之行為地係在新北市土城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
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