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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179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17905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送達代收人 翁楷忻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債 務 人 楊嘉玉 住澎湖縣○○鄉○○村0鄰○○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並聲請查詢債務人財產資料,惟債務人住所係在澎湖縣白沙鄉,有債務人戶籍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債)
裁判日期:2025-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