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19943號債 權 人 林嘉晏 住○○市○○區○○路000號6樓債 務 人 陳家洛即陳家豪即陳漢家
住○○市○○區○○街00巷0弄00號3樓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健保、集保、郵局、保險資料,並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放置於基隆市七堵區之動產,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至債權人請求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前經本院核發移轉命令在案,且第三人迄未具狀聲明異議,無重複執行之必要,附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