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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202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20279號債 權 人 蔡欣怡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宏進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局及投保之保險契約資料,惟債務人勞保無加保單位,且查無所有之保險契約,僅查郵結果於板橋文化路郵局有逾新臺幣1,000元之存款。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