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20481號債 權 人 江郭俞妏 住花蓮縣○○市○○○街000巷0號債 務 人 萬鑫
吳若瑄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萬鑫、吳若瑄分別對第三人旭工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旭工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哨船頭分公司(下稱第一銀行)之薪資、存款債權,是應以該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在地。經查,債務人萬鑫之勞保原有加保於旭工公司,嗣已退保,則堪認其對旭工公司無薪資債權可供執行,另依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第三人第一銀行係設址於基隆市,可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