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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214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21487號債 權 人 廖學從即元貿企業社

住○○市○○區○○○街00號5樓送達代收人 莊佳霖住同上債 務 人 湯明和(歿)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就債務人湯明和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0月1日持執行名義,對債務人湯明和、蕭鵬文聲請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湯明和已於102年7月24日死亡,有卷附戶役政資料可稽,從而,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就債務人湯明和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債)
裁判日期:2025-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