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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224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22446號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號之1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和樞住○○市○○區○○街00號之1債 務 人 李長勝 (已歿)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定有明文。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0月2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於114年8月22日死亡,此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債)
裁判日期:2025-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