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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243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24344號債 權 人 陳建宏 住○○市○○區○○路○段00巷00號

何栩語 住同上

共同送達代收人 蔡兆禎律師住○○市○○區○○路000巷0號15樓債 務 人 吳登國 住○○市○鎮區○○街00號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因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向本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高雄市前鎮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債)
裁判日期:202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