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24579號債 權 人 高亨重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淑媚代 理 人 張藝騰律師債 務 人 笙捷工程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執行內容為:債務人應將品名TRDANO GR300EX 2006(機身號碼560779號;車牌號碼0000)之重型動力機械(下稱:系爭機械)返還債權人。嗣後債權人於114年11月17日陳報,系爭機械現位於新竹市○區○區○路000○0號,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