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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246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24628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代 理 人 謝籈楟債 務 人 寶正順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劉美惠人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現查無財產為由聲請強制執行暨換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現籍設新北市五股區及樹林區,非在本院轄區,有戶役政資料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債)
裁判日期:202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