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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248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24894號聲請人 即債 權 人 范沛安相對人 即債 務 人 郭鎧誠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持執行名義,對債務人郭鎧誠聲請強制執行,其聲請強制執行,應納執行費1,000元,惟未依規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執行費,聲請人於同年月16日收受通知,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執行處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債)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