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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275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2753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代 理 人 黃琮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暘等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行名義為確定終局判決者,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前項規定,於第4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規定之執行名義,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執行法院就執行力之主觀範圍,即執行名義之執行力究及於何人,應依職權為形式審查,倘債權人對執行名義效力所不及之人聲請強制執行,即應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執字第73719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主張債務人朱苑玲已於民國102年1月20日死亡,而相對人陳暘、陳妤為其繼承人,聲請對相對人強制執行。惟查,相對人業拋棄繼承,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851號准予備查在案,則相對人並非執行名義所示債務人之繼受人,即無從認定為執行名義效力所及,是聲請人不得對其強制執行。從而,聲請人所為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裁判日期:2025-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