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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283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28333號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債 務 人 楊惠文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對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因執行附表所示公同共有不動產,應由債權人代位提起分割遺產訴訟,致執行程序無從續行。經本院分於民國114年10月26日、114年12月17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行為,該命令先後於114年11月5日、114年12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未補正,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

114年司執字128333號 財產所有人:楊惠文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龍潭區 碧湖 769 132.36 公同共有120分之24 備考 2 桃園市 龍潭區 碧湖 777 602.81 公同共有2分之1 備考 3 桃園市 龍潭區 碧湖 935 73.10 公同共有120分之24 備考 4 桃園市 龍潭區 碧湖 939 264.33 公同共有18410分之7070 備考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