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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310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31034號債 權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黃莉雲債 務 人 阿珍即RIOFLORIDO HAZEL MHAY ZAMORA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費用額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債權,惟債務人勞保加保單位為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係位於苗栗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

裁判案由:給付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5-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