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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311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31121號債 權 人 林志信債 務 人 陳坤志債 務 人 戴永明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向本院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此有執行聲請狀可稽,則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即屬不明者。本件債務人陳坤志現住所在「金門縣金城鎮」,而債務人戴永明現住所在「新竹縣關西鎮」,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揆諸前述規定,自應由債務人住所地所屬之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翔雲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債)
裁判日期:202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