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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317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31767號債 權 人 曾超群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聖豪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法第5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規定。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規定,且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有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查無債務人之財產而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觀以卷附執行名義所載債務人姓名為「濰瑝貿易有限公司」與聲請狀記載「許聖豪」不符,此經本院函知債權人更正聲請狀之當事人姓名,惟債權人迄今未遵期補正之,有卷附本院送達回證在案可稽,是認本件聲請程式不備法定要件,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債)
裁判日期:202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