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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325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32584號債 權 人 郭子銘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游敬弘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該條第1項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自明。復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新臺幣8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3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並對其合法送達,惟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迄今仍未補正,亦未敘明有何暫免繳納執行費之事由,此有本院送達證書、繳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清單附卷可稽,從而債權人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2-31